张康兄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作为债权人的律师,可以搜集被告公司在申请注销时提供的《清算报告》《注销决定》《承诺书》等证据材料,这类材料往往能反映公司在申请注销时是否依法清算,是否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以及对未处理的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 如发现证据线索,就可以起诉公司的股东或第三人。因为在公司注销时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对于公司注销后债务的自身承诺保证,属于合同法中的债务保证性质,一种债的加入。债权人可据此要求承诺的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019-10-09 09: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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