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康兄
律师

裁判 要旨 1. 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财产价值。各合伙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即便该微信公众号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其使用、收益等财产权利应属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 2. 合伙关系终止时,对微信公众号相关财产利益的分配,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可以在考量出资比例、多数合伙人或占合伙份额较多的合伙人的意见等因素予以综合判定;当事人在诉前已进行过财产分配的,原则上可以按照以往的分配惯例进行分配。

2019-11-18 11: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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