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康兄
律师

近年来,涉及民间借贷等债权债务而引发的“以房抵债”的案件越来越多,该类案件不仅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也涉及到我国的房产交易秩序及安全。像本案中,“以房抵债”实际为以物抵债的一种,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以房抵债实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履行期到期前,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合议,并约定了债务到期后的清算方式,该以房抵债的协议有效。但是,不动产抵押的公示效力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为准,还需要双方进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变更。

2019-11-27 12:43:32
21W+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