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四)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注意,这里有一个“等”字,其暗含的意思就是有些三轮车虽然是电力驱动,但是他的时速、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也是属于非机动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