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视频集合了音乐、表演者的表演、特效制作、对话、场景等一个或多个内容,是作者思想和情感的独创性表达,虽然仅有数十秒甚至是十几秒,但这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且其作为数字化的视频,客观上亦可被固定并以有形形式复制,故涉案短视频属于类电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