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在一年之内在同一地区法院有十个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非法放贷,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与借款人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本金以实际借款数额计算、不计利息,担保人对本息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