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一十六条【被执行人未进入破产的,按照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顺序清偿】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