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康兄 律师
  • 执业年限:7年
    辽宁-大连-甘井子
    辽宁森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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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康兄
律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保证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借新还旧,且债权人又不能证明保证人知情的情况下,保证人才能免责。

2020-03-10 09: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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