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