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康兄 律师
  • 执业年限:7年
    辽宁-大连-甘井子
    辽宁森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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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康兄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第三部分“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第二项“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中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根据上述纪要精神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性风险分担机制,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同样,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两者在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保护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有明显不同。

2020-05-11 09: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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